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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曾有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建议终止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近日国税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又发表了“房产税试点模式已经失败”的观点。财政部副部长刘昆也表示,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还在进行,但现在没有扩大试点的安排。
房产税的开征,从前两年的山雨欲来之势到现在的几乎偃旗息鼓,让人感慨良多。但是,我需要明白无误地表明我的观点:我是支持政府开征房产税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是从完善我国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整个财税体制,以及整个经济政治体制角度出发的。
单从房地产税收体系来讲,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严重问题和明显缺陷。目前,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税收类目繁多,税、租、费等概念混淆不清。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开发和交易环节。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税收,以及地方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不高。这种税收体制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再从我国整个财税体制来讲,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从预算内财政收入来讲,目前,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本级预算内收入的三个最大单项来源。营业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收收入与地方经济活跃程度直接挂钩,而企业所得税的多寡也取决于当地企业的总体规模与盈利能力。这种财税体制产生的税收激励,是导致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经济增长过度崇拜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原因是官员晋升考核上过度依赖于经济增长等指标,形成“为增长而竞争”的局面)。这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只闻雷声,不见雨点的重要原因。
从预算外财政收入来讲,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最重大的部分,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在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的现状下,房产税的开征或扩大试点遭到地方政府的消极对待。之前房产税主要是中央政府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实际上并不积极,尽管房产税将会成为纯粹的地方税税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可能意味着房价面临较大的向下压力,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目前我国的税收特征是,流转税、消费税高,而财产税低。而根据经济学的标准理论,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于穷人,因此富人将更高比例的收入去投资获得更多的财产,穷人将更多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支出上。因此这种对消费多征税,对财产少征税的税制,反而使得穷人纳税负担比例更高,形成了税收的“累退性”。在这种情况下,开征完善的房产税,同时对整个房产业税收体制和整个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对促进财税体制由“建设财政”转向“公共财政”,甚至推动地方政府减少对经济增长的过度崇拜和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都大有裨益。
当然,以上这些房产税的优点,学者们多有论述,并不新鲜。但是注意到房产税另一个优点的人就不是很多了。那就是房产税的开征对培养民众的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也大有帮助。
由于我国政府的税收主要依赖于流转税或曰间接税,而非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因此我国居民税收的“痛感”不高。例如,从宏观税负(政府财政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角度来讲,我国居民的税收负担是很高的,但这些税收一般都来自增值和流通环节,很少对居民个人的财产和收入征税,因此直接的痛感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