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认为,对于兼并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比较而言,目前的主要依据是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行为,实行未实现转让收益暂不纳税和计税基础不采用公允价值而采用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但是其中涉及两个条件:所收购的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5%。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个条件相对要求较高,企业重组获取这项税收优惠的收益比较困难。考虑到现实中控制企业的股权比例远远低于75%即可,这一限定性比例完全可以降低。
李华还认为,而对于兼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目前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税字[1995]48号文》,其中主要规定了投资、联营、企业兼并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没有涉及分立、资产整体收购等更加广泛的重组行为,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至于兼并重组中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主要适用诸如66号、55号公告,政策相对比较明确,因此重在落实,以保障兼并重组企业获得此项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