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正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而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广泛支持。著名的401(k)计划就是以美国《税法》的第401(k)条款而命名。可以说,如果没有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制度也就丧失了其吸引力。一项优惠的税收政策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但是也可能因财政收入流失和鼓励税收规避而提高这种优惠政策的成本。因此,研究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待遇,设计一项既能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又能避免被人钻政策漏洞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原理
任何一项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都将经历三个主要交易环节:企业年金缴费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和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与之相对应,对企业年金的可征税领域也主要有三个,即:在年金缴费征收环节可对职工缴费和企业配套缴费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可以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征税;在年金给付环节可以对个人年金受益额征税。在这三个领域中,涉及到四个不同的主体:国家、企业、个人和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也形成了八种征税模式。如果我们用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税收免征,按照在缴费环节、投资环节和给付环节是否征税或免税,可以将八种征税模式表述为:EET、TEE、TTE、ETT、EEE、TTT、TET和ETE。
在八种征税模式中,EEE、TTT 和ETE属于极端情况;TET存在重复征税和税制结构不合理问题;TTE、ETT的税负较重, 且如果在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EET和TEE是比较合理的征税模式,相对于TEE,EET被称为“延迟征税”模式,也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实行税收免征,而在年金给付环节针对年金待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对比EET和TEE可以发现,两种征税模式在总税收终值和年金基金增长率方面是相等的,但是由于在不同时点征税,产生的效用却是不同的:一是在前期征税,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