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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范围扩大

 来源: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王钊)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至10万元,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月9日,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吴青山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减轻兰州市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吴青山告诉记者,2012年,兰州市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共3306户,减免所得税税款220万,2013年,兰州市预计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3200户,预计减免所得税税款262万元。此次调整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后,将进一步减轻兰州市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吴青山举例说,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小微企业为例,按照以往的规定所得税应缴纳10万元×20%=2万元,执行新的优惠政策后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50%×20%=1万元,将比过去减免1万元的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吴青山表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条件包括: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要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目前已进入2014年4月份,现在公布税收优惠政策会否影响到小微企业缴纳税款?对此,吴青山解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优惠政策4月出台并不影响兰州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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