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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

 来源:燕赵都市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二审稿关于地方立法权作了三个主要修改:一是规定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对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其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是根据全国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一审稿规定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建立单独表决制度


  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法律草案表决机制,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同时,对单独表决后的处理作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徐向华认为,单独表决制度是相对于整体表决而言的一种表决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法案由于个别条款的争议而反复讨论,难以提交表决。他建议,对单独表决适用情形、提议主体、提出时间、决定程序、通过规则以及表决后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据了解,现在我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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