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北南
1月5日开始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做出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根据草案,今后每个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时,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1月6日《南方都市报》)
纳税人识别号终于要给个人建立了,之前这个只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才熟悉的概念,即将迈出它的社会普及步伐。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号码,在这个号码之上,还有非常深厚的社会意义:一者,改变我国财税体制长期以来对个人纳税人重视不够的现象,会对个人纳税人形成身份认可;二者,人人拿到一个纳税人号码,也将会进一步提高广大公众的纳税人意识。
现代政治文明中,纳税人身份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首要身份。政府运行的大部分资金,也基本都来自于纳税人。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3/2014》时,有学者称我国已经迈入“人均万元税负阶段”。之后,此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有调查机构经过计算算出了我国人均税负: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水平约为6338.76元。
我国的纳税人对自己纳了多少税并不清楚。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的个人纳税人,从来没有一个名分;二是,我国的财税体制仍比较落后,纳税的过程总是被神秘化、掩盖化,我们所开的发票上,几乎看不到纳税的数额。
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强调纳税意识,却基本不强调纳税人意识。但实际上,纳税人意识,应包括纳税意识,并在纳税意识形成的基础上,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如果说纳税意识是一种义务,纳税人意识则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
当然了,纳税人识别号究竟如何编,还不得而知。但至少,让每一位纳税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能够提高纳税人主体意识。显然,纳税人识别号绝不仅仅是一个号码,它更是一种义务之外的身份赋予与权利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