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 可 吴强胜
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查促管、以管带查的效能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建立健全查与管的内控机制,从机制上保证查与管的相互衔接
现行稽查部门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外分离模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税收管理,对责任区进行调查、巡查、协查、核查等。目前,总局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管与查的全面协作管理没有做出规定,未制订出规范的内控机制,各地在内部协调上不够顺畅,信息未能充分共享。
(一) 目前,稽查部门使用的是稽查软件和稽查模块,而管理部门应用较多的是日常征管流程
相互间使用权限和职责的限制和隔离,造成双方信息不能全面实时自动查询、共享,电子档案化管理机制还未能有效建立。
(二) 由于政策、征管等诸多方面因素,注销环节的税收管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纳税人申请注销环节需稽查部门签注是否有在查案件,但受人力和工作量的限制,大多数纳税人申请注销时都还没被列为选案或在查对象,而管理部门受业务素质、征管手段等方面的制约,人情注销、关系注销等时有发生。此时稽查部门审查职能已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彼此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大了税源流失的隐患。
(三)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实施预警的有效手段,理论上讲可为稽查提供案源,减少稽查工作量、提高选案准确率
目前的收入考核、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机制等,促使管理部门以评代查,内部自行补申报了事。加之移送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手续、制度等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评估与稽查的信息共享未能有效实现,增加了大量重复劳动。
(四) 欠税管理上,管理与稽查之间欠税信息不能实时共享,不能形成有效清欠合力
税法上指的欠税不仅包括未按期申报缴纳的欠税,也包括查补未按期入库形成的欠税。但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往往只注重纳税人账面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上反映的欠税信息,对稽查部门查补而未能执行入库或未能按期入库形成的事实上的查补欠税缺乏及时的了解。从而造成纳税人申请注销、破产、关闭时,税务机关在注销清算、申报破产债权环节漏算查补欠税,导致国家税款白白随注销和破产而流失。
二、建立管理与稽查部门之间的定期联查机制,发挥业务互补的作用,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税源税基控管,仅靠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各自“单兵作战”难以实现预期征管目标。应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熟悉税源的优势和稽查部门查账业务技能强、威慑力大的优势,建立定期联查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国税、地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管理
目前,各地稽查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国税、地税联席会议及协作制度。然而,在信息交换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国税、地税稽查部门互通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各自的征管部门,信息共享度不高;另一方面,国税、地税稽查部门之间交换的信息面较窄,不具有全面性,难以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国税、地税管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仅停留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方面。大量有用的涉税信息,如地税发现的运输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税前列支白条等问题,大多涉及国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这是平时国税部门正面、单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的,而地税管理部门的反馈可有效弥补这一税源管理缺陷。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地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信息交换面,并建立定期联查联评机制,实现对纳税人国税、地税各税统查,逐步实现跨国税、地税税收管理的无缝衔接。
四、建立区域化的税收管理新格局,打破分局之间的地域管理界限,统一征管标准和执法尺度
现行县(市)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设立基层分局,基层分局的地域划分,强化了责任区的管理,明确了相关管理职责范围。但地域管理的局限性集中体现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尺度、力度不尽一致,相互争抢税源现象时有发生;同样税负水平的同类纳税人因分属不同分局而享受不同的征管待遇,损害了税法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因此,应尽快打破区域界限,建立跨地区(包括跨分局)的区域税收合作机制,防止税收征管“漏斗地区”的形成,遏制纳税人在地域间的非正常转移,堵塞征管漏洞。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