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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续征5年反倾销税

 来源:第一财讯
    商务部2月5日发布公告,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自今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当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决定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并自当年4月19日起执行。 
    2012年2月3日,商务部决定对该项反倾销案发起为期一年的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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